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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招标规范         ★★★★★ 【字体:
道路招标规范
作者:佚名    管理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7

200章路基土石方
201节总则
201.01总则
1、范围
本章内容为路基主体及引道土方工程及其他各种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2、定义
(1)挖方
在道路挖方范围以内,除基础挖方外的所有开挖定义为挖方。
(2)弃方
根据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保证路基及其他工程填筑之后剩余的及挖除的非适用材料,且必须清运到道路占地范围之外的挖方为弃方或弃土。
(3)利用土填方
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标,路基挖方中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他填筑工程的挖方为利用土填方。
(4)借土填方
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从道路用地范围之外的借土场取得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他填筑工程的填方为借上填方。
(5)适用材料
路堤(包括基坑回填)须采用能被压实到规定的密实度和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符合此要求的材料为可填料或适用材料。
(6)非适用材料
不能被压实和不能形成稳定填方而不能用作填方工程的材料为非适用材料。包括冻土、淤泥、泥炭;含有树根和易腐物质的材料;按照JTJ051-85土403进行试验,有机质含量大于4%的材料;液限大于50及塑性指数大于26的材料;易容盐容量超过容许值的盐渍土;
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不能用做填料的材料。
201.02施工前的准备
1、 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中线及高程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查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2)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所有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交给监理工程师,并为业主所有,承包人应留有测量记录及资料的副本。
(3)在施工测量完成以前,不得着手开挖。开挖时,遇非适用材料必须挖除。在挖除之前对非适用材料的范围应先行测量,并在开挖完成后及回填之前重新进行测量。
(4)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校对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以证实承包人所提供的线向、坡度、标高和横断面是否符合实际。在核对工作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和辅助人员。
2、施工放样
开工之前承包人应现场放出路基边缘、借土场、弃土场等的具体位置,标明其轮廓,提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3、地下管线探测
施工前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对现场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探明,并将探明结果通知监理工程师,必要时请求业主及有关部分协助。
探测管线方法:
(1) 明挖2m深探坑
(2) 利用地质雷达探测
如不按要求探明,在施工过程中破坏管线及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202节场地整理
202.01总则
1.范围
本节为土石方施工场地的清理、掘除、拆除以及场地排水等施工。
2.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现场确定清理、掘除、拆除的工作界线,凡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要妥善加以保护。
(2)场地排水工作应使施工场地在整个施工期间保持干燥,保证正常施工。
(3)整理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在未取得认可前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02.02施工要求
1.清理与掘除
(1)清理与掘除工作包括对道路桥梁用地范围之内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范围内植物、垃圾、有机杂质的清理、掘除移运和处理及原地面顶部川伽范围内草皮和表土的移除,但不包括规定要保留的实物或按照本规范其它章节应予移除的部分。该项工作还应包括保护所有规定保留或监理丁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植物和保留物使其不受伤害或损毁。
(2)无需保留的地面实物如树木、其它高出地面的障碍物,都必须予以清理或掘除,并运到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堆放。
(3)道路与桥梁用地及惜土场范围以内的所有垃圾和非适用材料 都应清理与移运到适宜的地方。所有从清理与掘除中产生的材料,都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处理;所清除的垃圾以及易腐易枯的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批示予以妥善处理。
(4)处理后的现场应始终由承包人保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5)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表土的清除应与土方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6)树墩坑和清移障碍物所留下的孔洞,应按204节并参照404节的要求,予以回填和压实。
(7)清除的表土应尽可能在用于植树、种草的地方堆放。
2.拆除
(1)拆除工作包括全部或局部拆除所有指定或不允许保留的房屋、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并予以满意的处理;该项工作还包括拆除后的某些指定材料的再利用和拆除工作产生的坑穴的回填和压实,但不包括其他项目下规定的障碍物拆除和处理。承包人还必须完成其他
章节所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道路范围之内或其邻近的拆除工作。
(2)正在用于通行车辆的桥梁、涵洞、道路以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的交通做出满意的安排以后才能拆除,否则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原有结构物的下部结构应拆除到天然地面以下50cm。;如其整个或部分处于新建结构物的界线之内时,则应拆除到使新结构物施工不受影响的程度。
(4)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为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而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由此会有损于新工程的施工时,则这些作业须在新的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拆除结构物所留下的基坑或空穴必须用适用材料回填到周围地面标高,并应按204节的规定压实。
(6)所有拆除下来指定为适用的材料,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坏,并由承包人分段或分片,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位置难存;对于须废弃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3.场地排水
(1)地面积水和地下水的排除,一般可通过纵、横向排水沟将水引入城市排水道内排除。
(2)为避免返工浪费,欲设置的排水管应尽量与原设计的路基排水系统相吻合。
(3) 当排水沟未完成时,不宜正式填挖路基。施工时应注意维修排水沟道,保证水流畅顺,渗水性土质的排水构造。
203节挖方与填方
203.01总则
1.范围
本节内容为路基以及其他各种挖方与填方的施工。
2.一般要求
(1)所有挖方或填方作业均应严格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线向、标高和横断面。
(2)挖方或填方作业均不得对邻近的设施及其正常使用产生破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3)路基挖方材料一般应用于填方,除设计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4)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床面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面造成工程破坏时应立即对其进行修补,其费用自负。
(5) 土石方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应由承何人自费补
还。
203.02土石开挖
1.旧路土方开挖
(1)旧路上方开挖无论工程量有多大,土层有多深,均严格禁止用爆破法施工。
(2)开挖中如发现上层性质有变化或遇有地下管道、电缆,应修改施工方案,并及时报清监理工程师批准。
(3)如果在指定设置弃土场的地方不能满足堆积弃方数量时,承包入应停止开挖,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开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本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和其他构造物的保护,并应妥善保护文物古迹。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待指示处理。
(5)居民区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居民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有效的临时便道或便桥。
(6)按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应挖通的窑洞或洞穴,均应一直挖至底部,并重新按路基回填的有关要求,分层填筑到要求的设计标高。
(7)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变好。
2.石方开挖(略)
3.爆破材料的管理和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关于炸药装卸、运输、储存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令、规章和条令。
(2)承包人应在当地政府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地点修建合适的仓库,按批准的方法保管允许数量的爆破材料。
(3)爆破使用的全部炸药应有记录以备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4)爆破的时间及在现有构造物或正在施工的构造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均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4.非运用材料的处理
(1)路基挖方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运用材料,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为此而产生的超挖部分,必须用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图纸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地方,挖方作业的方式,应能把适用材料独立地挖出来,以供填方使用,月一不得被非运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废方处理。
(3)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了清除与掘除的要求以外),其挖除深度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5.弃方
(1)承包人在挖除旧路面以前不少于28天,应提出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方案包括挖土及弃土的方式、调运方案、弃土位置、弃土堆的形式、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必要时还应附有承包人与当地有关部门所达成的协议。
(2)当弃土堆的位置、堆入型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弃土堆应堆方整齐,美观稳定,排水畅通,不得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包人应自费处理。
(4)任何时候,弃土不得干扰正常社会车辆的行驶,不论是运输或堆放中,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否肥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203.03土石填方
1.借上场(略)。
2.填土路堤
(1)填方作业应分层平行摊铺,每层松铺厚度,应根据压实设备、压实方法及现场压实试验确定。不同土质的填料应分层填筑,且层数尽量减小。
(2)路堤基底,在20cm范围内的压实度应不小于 93%。基底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得开始填筑;下一层填个未经监理下程师检验合格,上一层填土不得进行。
(3)在旧路面、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上铺筑路堤时。表面应翻松15cm深。并精细破碎,予以整形,压实到与新路堤规定相同的压实度。
(4)路堤填土高度(不包括路面厚度)大于1.0m时,对于土质基底应将原地面整平压实到无轮迹后才可填筑路堤。其压实度应符合表204-1的要求。
(5)用连接结构物的路堤工程,其施工方法应不能危害结构物的安全与稳定。
(6)用透水性不良或不透水的土填筑路堤时,在压实时的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的土2%范围内。
(7)以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下层时,其顶部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用以填筑上层时,不应覆盖在透水性较大的土所填筑的下层边坡上。
(8)任何靠压实设备无法压碎硬质材料予以清除或破碎,使其每块的任一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度的1/4,并应使料径均匀分布;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土石混合路堤(略)
4.石方路堤(略)
204节土方压实与路基整型
204.01总则
本节工作内容为路基土方工程的压实及路基与其他各种土石方工程的整修成型。
204.02压实试验
1.含水量——密度试验
(1)对用于工程每种类型的土(包括石料与土的混合料),承包人都应按JTJ051-85土301标准进行湿一密度试验和预先研究,以确定其最大密实度与最佳含水量以及达到满意的压实所要求的含水量范围。已经压实过的路堤密实度和实际含水量应由现场试验测定。
(2)由湿-密度试验所确定的最大干密度(MDD),应作为与现场密度相比的基数来求算本工程所用各类上压实度,该压实度应用百分率表示。
(3)施工中如遇土质变化,应重新做湿-密试验。
(4)当采用核子密实度仪法时,应取得该法与环刀法或灌砂法的对比修正值,以便在现场测定时进行校正,正式使用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孩子密度仪法进行土壤实验时,可采用JTJ051-93标准。
2.压实标准
为了减少路基沉陷,以保证路面结构的稳定,路基必须达到所规定的压实标准。压实标准用压实度来表示,压实度依填挖类型及土层深度规定如表204—l。
路基压实度
表204—l

填挖类别

路槽底面以下深(cm)

压实度(重型击实)

路堤

0~80

95%

80以下

93%

零填及路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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