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页 | 工程师论坛 | 下载中心 | 文章中心 | 工程图片 | 工程管理 | 执业资格 | 工程新闻 | 用户留言 | 服务中心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工程师之家欢迎您! >> 工程管理 >> 工程管理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致使建筑工程款长期拖欠案 | |||||
| 作者:佚名 管理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4 | |||||
|
【案例】 原告:贺兰县建筑工程公司(简称贺建公司)。 被告:银川市铁合金厂(简称铁合金厂)。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1976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委决定将生产硅铁的银川铁合金厂列入宁钢系统,进行扩建,其基建工程列为重点项目,工程由贺建公司承包。同年6月,铁合金厂与贺建公司签订了《基建工程协议》。协议规定,除工艺设备、非标加工及其安装外,整个工程和材料由贺建公司承包。付款办法为:施工开始先预付预算投资的60%,工程中期再付30%,其余10%在竣工验收后付清。工程质量,按设计部门的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任何一方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贺建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除原料库屋面因缺乏锰钢材料和施工技术能力问题没有完工外,其它十五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5130平方米于1978年8月全部竣工,9月,自治区和银川市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视察了全部工程,并参加了试车典礼。事后,贺建公司将工程决算交给铁合金厂审查,要求付清工程款94643.38元。铁合金厂经过查后,提出:1.料坑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标高超过设计标准,不能使用,成为报废工程,应由施工单位负责;2.电器安装工程原协议为包工不包料,不能按包工包料的取费标准决算,而且工程量算得多;3.原料库工程未完工,不能决算;4.整个工程未经验收,不能算竣工,不存在欠工程款问题。这样,双方发生争议,在问题未得到解决时,原任厂长调离该厂。165新任厂长因对情况不了解,不敢作主,以后该厂领导调动频繁,四年换了四任领导,贺建公司多次催要,后任推前任,前任推后任,都怕承担责任。这样问题不仅没有解决,相反使情况更加复杂化。1980年,市计委在调整基建计划时,戴帽下达给铁合会投资款8万元,让偿付贺建公司工程款,该领导宁愿到期作废,也不付给对方。出于无奈,贺建公司要求市建委裁决。市建委于1981 年11月25日召集双方代表及有关单位开会,对工程遗留问题进入仲裁,决定由市建行及新市事处和双方共同会审决算,但铁合金不派人参加,工程决算虽经建行和贺建公司审后盖章,然而铁合金厂不予承认,从而使纠纷一直不能得到解决。1982年8月20日,贺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铁合会厂归还长期拖欠的工程款。 二、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立案后,法院立即针对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走访了有关单位。根据各方面反映以及到实地察看,贺建公司所建的十五项工程,除料坑外,工程质量是良好的。在主要争执问题基本查清的基础上,分别向诉讼双方代表说明调查结果,并向他们讲解了有关法律条文,要求双方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互相谅解,解决问题。9月27日,召开了调解会,邀请市建委、计委、建行、工业局等单位代表参加,首先组织大家学习了国家建委、财政部等颁发的《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关于清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通知》以及《经济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以提高大家的认识,并对争执的问题核对了事实,明确了责任。 1、关于原料库屋面工程,原设计为预应力混合屋架,因所有锰钢材料解决不了,双方协商,改为钢屋架,又经与有关单位联系,因无力加工,被迫停工。当时双方曾协商过,以后此任领导也同意按甩项工程处理,干多少算多少,这符合有关规定。贺建公司在决算中也是按此协议计算的。 2、料坑工程报废问题,原设计料坑低于地面80厘米,铁合金厂考虑到地势低洼,提高了标高。在施工中技术员再次提高了标高,致使工程不能使用。市建委仲裁的责任划分是。铁合金厂未经设计部门同意,单方面改变设计标高,应付料款责任;贺建公司没按修改后的设计图纸施工,再次提高标高,应负误工责任,这个裁定是正确的。按规定应由贺建公司作出报废工程决算,由铁合金厂报市工业局会同建委作出正式报废审批手续。 3、电器安装工程决算问题。贺建公司按设计图纸预算编制的决算,这是符合《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的。当时为了加速工程进度,铁合金厂工人挖填了土方,其工时应计算出来。由于时间拖了四年之久,谁也不清楚有多少工时,一方说多,一方说少,争执很大,但谁也拿不出证据,决定另行召开专门的会议来核实。第一次调解会结束后,法院请建设银行会同双方当事人审查了决算,落实了工程款来源,召开会议审完铁合金厂工人电器安装工程时挖填土方的工时及工费,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建设银行会同诉讼双方会审完的决算,铁合金厂应付贺建公司工程款95730.02元。 二、工程款来源,由市工业局打报告,请市计委提前安排,款什么时候拨下来什么时候付款。 三、贺建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付给铁合金厂人工费2000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贺建公司于1983年3月2日收到全部工程款,并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限付请了铁合金厂2000元人工费。 【评析】 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是: 1、贺建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的十五项工程,除料坑不合格外,其它工程交工时已经验收试车,认定质量良好。起诉后,经法院调查,以上情况属实。因此,市铁合金厂拒付无理,有责任按审定的决算支付长期拖欠的工程款。 2、铁合金厂扩建工程是列入基建工程的重点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争议的解决也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决定。本案关于工程决算的审核,工程款的安排、报废工程的处理等,都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并得到建委。计委、建设银行和主管局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 3、注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明确被告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同时,对被告要求原告偿付电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合理要求也予以保护。 |
|||||
| 管理录入:engineersky 责任编辑:engineersky | |||||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 |
工程师之家 站长:Zhang Yan |